金莎娱乐app官方网站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2024-10-23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等文件要求,规范课程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体系。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开展实行校、学院(所)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的宏观管理及协调、组织课程建设、教学考核、教学评估等工作。各学院(所)是研究生培养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建设、管理及质量保障工作,是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部门。公共课教学由公共课开课单位负责课程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本文件所指课程是面向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教学实践课。研究生课程管理是指依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进行的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排课、选课、教学、考核、成绩和试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和开设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研究生培养方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各学院(所)须根据所属教育部学位办学科评议组或教育部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结合学科发展需求,认真修订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课程。须经研究生导师讨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在新一年级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修读课程须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列课程执行,公共课和专业必修课是必修内容,专业选修课需要研究生在各院(所)所属学科的指导下自主选择。研究生修读未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不计入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各学院(所)必须严格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开课,根据课程设置和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不得在培养方案之外随意开设课程,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每学期,各学院(所)可对实施的培养方案微调,包括课程增减、开课学期变更等教学工作调整。各培养单位须填写《金莎娱乐app官方网站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八条 新开课程是指未列入培养方案而需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由各学院(所)对授课申请进行审批。如需纳入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所)统一汇总进行培养方案微调或修订申报。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需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内容相对稳定,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而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博士生课程则需注意先进性和前沿性,具备深、广、新、精等特点。

第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选修课程的选课比例不低于30%才能开课,各学院(所)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开课条件。

第十一条 原则上,连续三年不满足开课条件或连续二年不开设的课程,应从培养方案中删除该课程。被删除课程重新开设,需按新开课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各学院(所)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聘,优先安排研究生导师。少数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需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承担研究生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师,需经公共课教学单位的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任课教师时,需填写《金莎娱乐app官方网站外聘课程主讲教师申请表》,经学院(所)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根据课程性质为学生指定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内容、增减学时。需按照课程表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停课、调课、更换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三天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并明确补课安排,经开课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不能擅自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需提前二周经开课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所)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课程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和应用型教学。鼓励开设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

第四章  课程安排

第十八条 公共课的课程安排由研究生院与公共课开课单位共同负责;专业课的课程安排由各学院(所)负责。

第十九条 每学期第十六周,各学院(所)组织所属学科根据培养方案拟定下学期课程教学计划,汇总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列入下学期开课计划。

第二十条 每学期第十七、十八周为排课周,按照公共课优先原则,先编排完研究生公共课后,再由各学院(所)集中安排专业课。课程安排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应综合考虑各因素,不得出现上课时间、课程、教师、班级和教室等冲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第十八周,各学院(所)教学秘书需核对本单位教师教学工作量,经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存档备案。此工作量将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竞岗等相关事项填报、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需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试的形式包括闭卷和开卷两种。考查的形式包括口试、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

第二十三条 公共课考试安排由研究生院负责,试卷命题、印刷由公共课开课单位负责;专业课考试安排、试卷命题及印刷由开课单位负责。监考教师由开课单位负责选派,原则上每个考场根据考生数量至少要有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定。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巡考,发现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课程考试时间不少于100分钟,试卷采用百分制并采用AB两套试卷,考试试卷应有适当的试题量、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命题人员应严格做到试题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二十五条 课程试卷(包括课程论文、口试记录等)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出勤、研讨、期中考核、测验和作业等)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介于30%-40%之间。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评定,总体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所修课程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因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参加缓考。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一般按零分记录成绩,须参加重修。考试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参加重修。对于本学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参加重修。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或者日语二级考试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公共英语课程或二外日语课程免修,但不免考。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对学生学业综合水平的评定,可充分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百分制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及格

5959以下

注:GPA的计算方法是: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2.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十条 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具体管理办法请参照《金莎娱乐app官方网站研究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管理规定》第五章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需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提交,打印成绩单后签字确认。于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将成绩单、试卷、出勤记录等原始课堂教学材料交至开课单位审查,并统一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成绩发布之后2月内,研究生对课程成绩评定存有异议,需向开课单位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需要修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成绩提交后,不得随意修改,开课单位需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任课教师认定教学事故,将处置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批并修正成绩。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成绩单需从系统下载、打印,并加盖指定公章方为有效。在学研究生成绩单,经所属学院(所)确认无误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出具并加盖公章。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综合档案室根据毕业生培养档案中成绩单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由开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所)应不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并针对教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教学整改建议、报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所)主要领导需定期听取本单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并重点关注新开的研究生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设课程及学生集中反映问题的研究生课程等。学院(所)主管领导每学期听课需不少于2次,并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问题,监督本学院(所)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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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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